濫用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是目前全世界都面臨的問題。根據201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報告,自2009年至2016年,國際間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通報累積品項已高達739個,且有逐年升高趨勢,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不斷呼籲各國重視這些新興物質的濫用問題,並適時地提出管控措施。
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所以難以管制,容易濫用,一方面是常被混合包裝成咖啡包、飲料、香菸等樣式,並且搭配繽紛的色彩、可愛的包裝,使人喪失警覺心;一方面這些物質多為合成物,改變這些物質的成本低廉,往往只需要小型實驗室、地下工廠、便宜的化學物質、試劑等就可以製造出新結構的物質或類似管制物質結構的化合物,以規避查緝。
為了防制新興影響精神物質被脫法濫用,行政院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相類似的化學結構物質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來因應現行制度下,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無法趕上新興物質快速推陳出新的弊病。
不過這樣的修法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新興物質的成癮性、濫用性、危害程度都不明確,如何分級是個難題?目前許多國家都已針對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列管立法,正足以做為參考:如日本就採「藥物指定模式」,先將危害性不明的新興物質另外框定,就其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另定刑責,等確認新興物質的成癮性、危害性後,再依其程度以麻藥相關法規列管。韓國也有所謂的「緊急列管模式」,當發覺新興物質可能為有害物質時,就可以緊急列管,指定為臨時麻醉藥品。再由相關單位尋找證據證明該物質的危害程度,以便評估列管的級數,如果三年內,沒有發現該物質有進一步濫用的問題再解除緊急列管。
管制新興物質是相當新穎的議題,列管也必須在法律明確原則和效率間取得平衡。昨天下午初次審查行政院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為求立法周延,我提出了日、韓等國家列管新興物質的作法,也希望接下來法案續審時,能和法務部更聚焦討論管制的方法。